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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条文规定的严格性是不同的,应分别掌握,不能一律从严。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。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印刷,行文采用“必须”、“应”、“不得”、“严禁”等文字进行最严格的限制,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,所作规定必须遵守。一般性条文用宋体字印刷,其严格程度稍作放松。一般性条文用词为“应”、“宜”、“可”(相应反面词为“不应”、“不宜”、“可不”)三个等级,要区别对待。采用“应(不应)”等级的规定,正常情况下要执行;采用“宜(不宜)”的规定,优先采用;采用“可(可不)”等级的规定,可以灵活掌握,选择采用。认为只要规范条文涉及到的事项都一律按“必须”执行,不得偏离的看法是不乎当的。